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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女子状告父亲弟弟讨要遗产 法院:有权继承

发布时间: 2018-05-23 13:56:08

来源: 常州日报

分类: 楼盘优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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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常报全媒体讯 在有些农村地区,至今还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,尤其涉及到拆迁等经济利益的时候,“嫁出去的女儿”就成了“泼出去的水”。近日,金坛法院审理一起女儿讨要遗产的案件后,法官表示,女儿不论是否出嫁,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。

    家住金坛儒林的尹某和梁某夫妇共育有一子一女:尹强(化名)和尹丽(化名)。在母亲梁某生病期间,姐弟俩因照顾母亲、支付医药费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,嫌隙越积越深。尹强一直觉得姐姐在城里有好几套房子,经济条件比较好,在养老的问题上应该多承担点,尹丽则觉得这样不公平。后来,在家族长辈的调解下,两人约定:母亲的养老由尹丽负责,父亲的养老由尹强负责。2015年,梁某去世,丧葬事宜由尹丽一手操办。

    近几年,尹某瘫痪在床,随尹强共同生活,尹丽偶尔来看望,姐弟俩的关系还算平稳。但随着房屋拆迁,新的矛盾出现了。老两口在上世纪90年代初盖有两层小楼,2017年初,该房屋拆迁后共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和现金近30万元。尹丽得知此事后,回家要求分得母亲遗留的部分拆迁权益。没想到,父亲称,按照农村的风俗,嫁出去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,拆迁所得应该全部由儿子继承,尹丽不应该分得任何财产。尹丽一气之下联合外公蔡某,把年过八旬的父亲和弟弟告上了法庭,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。

    案件审理中,这对年过半百的姐弟当着老父亲的面互不相让,甚至大打出手,多次调解未有结果。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以外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蔡某、尹某及其一对儿女都是梁某的法定继承人,均有继承资格,根据本案实际情况,判决尹丽享有拆迁安置房的1/8的权益和现金25000元。

    承办法官表示,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,女儿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,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。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,不应因为性别不同而有差别。但需注意的是,我国法律规定,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;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如果出嫁女儿有能力、有条件赡养父母,却很少甚至不尽赡养义务,在承认其继承权的基础上,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,应不分或少分遗产。 (吴同品 王蕊)

责任编辑: changzhou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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